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被 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被 告 劉治中 許蘇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0萬9,591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尚欠本金」欄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禾企木業有限公司(下稱禾企公司)邀同被告沈文傑、劉治中、許蘇美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1月間至111年2月間向伊分次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由被告4人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000萬元之本票交予伊,嗣因被告禾企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沈文傑,兩造遂於110年9月9日簽立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且被告4人再次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相同之本票。上開各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借款期間」欄所示,並約定利息以月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85%機動計算,目前週年利率為2.92%,按月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長禾企公司自111年2月9日起即未再繳納上開各筆借款本息,其債務依 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見本院卷第27、33頁)、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授信額度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及放款主檔查詢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1、39至46、47至70、71至85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期間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1 110年11月9日至111年3月9日 268,604 自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2% 自11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內按0.292%,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0.584%計算。 2 同上 89,535 同上 同上 3 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4月13日 1,534,306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同上 511,436 同上 同上 5 111年1月11日至111年5月11日 1,310,928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同上 436,977 同上 同上 7 111年2月15日至111年6月15日 1,693,353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同上 564,452 同上 同上 合計 6,409,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