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俊億模具企業有限公司、黃龍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俊億模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 人聲請,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110年11月2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110年5月31日 206,850元 LW0000000 俊億模具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