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傅秋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傅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1 年1 月1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 年1 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原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1 年5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1 年5 月4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500 0002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