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禾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7 月22日股票掛失通知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 年10月5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1 年1 月5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 數 │備考│ ├──┼───────────┼─────────┼───┼──┼────┼──┤ │0001│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106-NK NO.000001~ │普通股│300 │1500000 │ │ │ │ │ NO.0003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