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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薛侑倫

  • 當事人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青月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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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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