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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許碧月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被告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屏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3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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