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許碧月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詠晴律師
- 被告
-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維屏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3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張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3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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