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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2號

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凃春生俞亦軒劉千瑜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煌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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