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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紐西蘭商萊美聯合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son John Bloom

上列聲請人與張維庭即巨力健身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巨力健身房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以及張維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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