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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理人
蔡嘉汶

上列聲請人與臣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呂清源自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5月均任職於臣洋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二、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已逾本院111年度司執字67380號移轉命令附表之債權數額,故請確認請求數額,並提出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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