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久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送達代收人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瑞淇即沃豐達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屏東中正路郵局第123號存證信函已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上開存證信函主張之金額新台幣(下同)76,893元,為何與本件主張之金額101,640元不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