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璿瓏塗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孟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2年11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