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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巧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具「巧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原僅有法定代理人黃仁威之印文)。

二、聲請狀當事人欄請列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三、請提出得請求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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