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欣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玖拾參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欣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欣妮於民國109年09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0日止累計157,393元正未給付,其中152,830元為本金;4,47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0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830元 林欣妮 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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