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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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