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 債 權 人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公司之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 務 人
- 陳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