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原告李守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守澄 黃楓仁即冠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右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李守澄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438,723元之債 權釋明文件,並確認請求金額有無錯誤。 二、請提出聲請人黃楓仁即冠騰工程行得向債務人請求其中新臺幣154,063元之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 編號FW00000000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無發票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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