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文華即子翔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文華即子翔水電工程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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