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慧蘭
- 當事人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蘭 上列聲請人與家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方子翎」。 三、請陳明聲請狀所附還款切結書,是否係表示已與債務人約定請求金額1,559,410元分期還款,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113年4月5日止,每月5日及25日各清償5萬元,113年4月25日 清償餘款9,410元。 四、承上,若是,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若並無約定加速條款,請釋明為何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部債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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