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博丞
上列聲請人與陳宏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本案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並陳報法定代理人為「楊博丞」(如本裁定最上面之當事人欄位)。
二、請提出有依會員協議書第6條通知債務人繳費,若逾期不繳,合約視為終止之釋明文件。
三、承上,若債權人尚未為上開通知,則不得請求會員協議書第10條終止合約之後所生之逾期手續費,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45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承三、,若債權人已為上開通知,則逾期手續費應為月費之20%乘上未使用月份,加上首月欠費988元,惟債權人另有請求首月逾期費用600元,請提出得請求該筆逾期費用6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