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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利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隆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97,790元,及其中①新台幣64,350元自民國10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128,500元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③新台幣95,000元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④新台幣109,940元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應提出金額新台幣95,000元該票據之退票理由單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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