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徐揚鈞

  • 當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於112年6月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