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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

聲請人
仁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不慎於民國111年7月14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於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1號案件已為准許之裁定,並於111年11月18日公告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嗣經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可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112年2月17日)後之3個月內,檢附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又系爭支票1紙除權判決聲請期間既尚未屆至,聲請人應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是本件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冠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李思瑩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111年8月20日 52,164元 QB0000000 仁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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