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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 被告
    潘青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青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00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黃秀敏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裁定 自民國112年8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3年1月22日以屏院昭民執玉字第112司執消債更62號函,命 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2分之1,達到73.82%,有上開本院函、送達證書及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萊爾富門市,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下同)2 9,912元,有其提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財產及收 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爰以29,912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礎。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所明定。債務人 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勞、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7,076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一金額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3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屬可採。其次,債務人目前扶養其母及一女,其母及其女111年均無申報所得,名下亦無財產,堪認其等確有 受扶養之必要。其母之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及其手足共2人 共同負擔,且其母每月領有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 其女之扶養義務應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屏東縣政府113年2月21日屏府社助字第11307302400號函在卷可佐 。按上開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為核算標準, 債務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每月12,912元【計算式:(母00000-0000)÷2=437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女17076÷2=8538 。母4374+8538=12912】,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分擔之扶養費1 1,629元,亦屬可採,爰以每月11,629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扶 養費數額。 ㈢債務人名下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段000巷0號之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所有權全部,鑑定價格為1,529,246元,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齊莘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2 年10月31日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債務人每月收入29,912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76元及扶養費11,629元,餘1,20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1207),債務人已將此 一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有上開不動產價值可供攤提作為更生方案每期清償之金額,從而可提高每月清償數額為15,212元。又債務人因有具清算價值之財產,為符合清算程序保障原則,爰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延長更生履行期限為8年。 四、綜上所述,本件更生方案已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 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96期,每期(每月)清償15,212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4.清償比例:20.59%。 5.債務總金額:7,093,820元。 6.清償總金額:1,460,352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按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內容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 8年清償總額 1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9,633 1,714 164,544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9,415 793 76,128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3,154 1,165 111,840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3,345 1,229 117,984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0,857 4,247 407,712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9,952 1,393 133,728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65,777 3,143 301,728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8,365 1,155 110,880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5,620 270 25,920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322 25 2,400 11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6,380 78 7,488 總計 7,093,820 15,212 1,46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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