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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建鴻
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1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2年12月4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3年4月18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3年5月16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又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47,851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附表: (若需換算價值,均以裁定開始清算日之價格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單:分別價值新台幣(下同)3,679元及6,231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存款 於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及連線銀行之存款共9,036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黃金 向中國信託銀行購買之黃金2.54公克,每公克1,981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5,032元(2.54×1981=5032,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代之。 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 一、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310股,每股10.1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3,147元(310×10.15=3147)代之。 二、國泰台灣5G+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519股,每股17.44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9,051元(519×17.44=9051)代之。 三、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8股,每股28.7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3,105元(108×28.75=3105)代之。 四、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94股,每股29.1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8,570元(294×29.15=8570)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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