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聰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453號 債 權 人 林聰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献文、黃勝綸、黃巫文惠、申心妤即黃申心妤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1條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申心妤即黃申心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對第三人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豪易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分別設立於高雄市苓雅區、新北市金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高雄地方法院或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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