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577號
- 債權人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設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洪偉烈
- 債務人
- 顏嘉音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 住○○市○○區○○路000號8樓
-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顏嘉音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單位,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投保於鉅明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廠,該公司係位於高雄市大寮區,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係設址於高雄市苓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