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代理人
- 廖瑞安
- 相對人
- 陳錞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錞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原權利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法人合併,本件抵押權於112年4月12日變更登記權利人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10,000元、②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7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40,000元、②3,66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10年7月23日起至125年7月23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2年6月23日起、②自112年5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01,726元、②3,265,612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6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儘速依約繳款,否則喪失分期繳款之期限利益,上開函件雖於112年9月12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戶基本資料查詢、催告函及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錞勲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林內 89 0 0 63.00 全部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林內 90 0 0 6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0 建南路209巷24號 林內段89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80.00、二層76.80、騎樓17.92,總面積174.7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