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一峻、陳佩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一峻、陳佩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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