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士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士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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