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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聲 請 人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生鋼鋁有限公司、吳騰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775277)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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