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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聲請人
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00元,聲請狀附表記載之金額亦同,惟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為3,570,000元,故請陳明是否相對人有部分清償,如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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