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張順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君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記載相對人鍾君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查該身分證統一編號非相對人鍾君昇,故請提出相對人鍾君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請於補正狀之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張順成之簽名或印文。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