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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112年度司執字第3858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薛侑倫

異議人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00○○○
相對人
黃煜智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陳進財  住屏東縣○○市○○里○○○巷0○0號

      許景華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112年度司執字第3858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司執字第3858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112年度司執字第3858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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