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112年度司執字第38587號
- 異議人
-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00○○○
- 相對人
- 黃煜智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陳進財 住屏東縣○○市○○里○○○巷0○0號
許景華 住屏東縣○○市○○街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112年度司執字第3858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司執字第3858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