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甲○○ 住屏東縣○○鎮○○路00之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6日112 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⒋上訴理由;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上訴者,如有上訴不合程式或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顯與上揭規定不合。上訴人自應依限提出合於上揭程式之上訴狀,並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