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9 月23日112 年度家財訴再字第1 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或未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表明完整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檢附繕本。
二、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3,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46,050元。
三、上訴理由。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