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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薛全晉

上訴人
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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