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號
- 原告
- 尊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信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86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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