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1號
- 原告
- 岡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價金新臺幣(下同)606,375元,並自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