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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高世軒

原告
神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鈦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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