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7號
- 原 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敏
-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王松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362元,應繳納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