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 原告
- 丹一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冠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泳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萬8,5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泳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萬8,5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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