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5號
- 原告
- 鼎盛新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鼎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又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原告公司已於民國109年05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84190號函為解散,原告公司應提出清算人就任之資料,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原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