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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張順興

邊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且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次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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