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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謝益宏、曹為實

  • 當事人
    阮黃雪花達映實業有限公司晴美能源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阮黃雪花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 被 告 晴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吳瓊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嘉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為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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