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順興
被告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