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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曾士哲

原告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被告
蔣董春菊

董順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四」第5行所載「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黃民穎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應更正為「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董順賢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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