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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境碩

原告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代理人
陳絹雅
被告
洪富輝

洪丁文

洪基呈

洪林玉枝

張佳濬

洪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面積二二五‧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並全部分歸原告取得。但原告應補償被告依附表「找補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依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爰依法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關於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系爭土地僅一面臨路,現為無人使用之空地,若採原物分割,分割後之土地恐因面寬過窄無法利用,亦可能形成袋地,故請求將系爭土地全部分配予原告,原告願以土地公告現值補償全體被告等語,並聲明:系爭土地准予分割。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再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定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及折算面積均如附表所示,而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則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次查,系爭土地面積225.73平方公尺,現為無人使用之空地,土地僅西南面臨和平路,此情為原告所陳明,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網頁空拍圖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29、31、55至59頁)。至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本院斟酌系爭土地面積、各共有人持分、使用現況、鄰地關係、交通狀況、預期利用等情,認為原告所主張由原告分配取得系爭土地全部,再其餘共有人以金錢找補之分割方式,尚符合地盡其利原則,且得便利土地整體利用、提昇土地經濟價值,又兼顧共有人利益,尚稱允當,爰採為分割系爭土地之方法。

五、至於金錢找補之標準,原告主張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00元為找補依據,經就此節函詢各共有人意見,均未於庭期前具狀陳明或親自到庭為不同意見或異議,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5至103頁),則原告主張以前開金額為找補基準,尚無不合,並據此計算原告應找補之金額如附表「找補金額」欄所示。

六、爰判決如主文。

附表: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金額單位: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折算面積   找補金額 訴訟費用比例 洪清德  120/164     165.17  -351,248元   120/164 洪富輝  10/164      13.76   +79,808元 10/164 洪丁文  10/164      13.76   +79,808元 10/164 洪基呈   5/164       6.89   +39,962元  5/164 洪林玉枝   5/164       6.88   +39,904元  5/164 張佳濬  10/164      13.76   +79,808元 10/164 洪文昌   4/164       5.51   +31,958元  4/164 備註: ①折算面積經權宜調整,小數點後第三位或捨去或進位。 ②找補金額之標準為每平方公尺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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