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潘快薛侑倫郭欣怡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炳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子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馬肯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