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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薛侑倫
  •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林豐隆

  • 原告
    馬慧惠
  • 被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宇萱即鴻運工程行佳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馬慧惠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子綺 莊明華 被 告 林宇萱即鴻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進鴻 被 告 佳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隆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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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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