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薛侑倫

  • 當事人
    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周美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蕭國亮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周美倫 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 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 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 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因有金額細項需再次確認,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沈詩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