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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薛侑倫

原 告
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蕭國亮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周美倫
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
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
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
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因有金額細項需再次確認,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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