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郁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道壹
- 即被告
- 瑞榮昌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方世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楊丕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洋淵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2,106元(計算式:1400×2365.79=0000000,另關於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